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中已展开探索,其中,未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问题备受关注。随着《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正,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能得以确认,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抵押未入市土地仍存争议。本文从合法、抵押权设定与实现等方面,深入剖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的法律构造问题,并提出相应制度安排,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能力和入市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梳理与现存问题

陈越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构造探究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规范梳理

国家与地方层面法规政策对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各有侧重。国家层面如《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抵押贷款通知》明确了入市条件下的抵押贷款财产范围。地方层面如广东省、北京市大兴区等地规定了抵押条件及抵押权人范围。

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现存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合法、抵押权设定与实现机制等方面存在疑问,如抵押行为是否符合入市要求、抵押权人范围限制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的合法

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权与担保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和担保能力,为抵押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入市规范下抵押行为的兼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存在差异,不宜简单类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与入市规范相兼容。

2.3 抵押权人范围的明确

在入市常规化进程中,应承认其他主体可作为抵押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更多交易机会。

三、法体系中抵押权设定的统合机制

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与入市的关联

抵押权设立与实现需依托入市制度,应在既有机制中吸纳抵押权设立与实现的要素。

3.2 将设定抵押权融入入市程序的完善方案

在集体决议和行政审查阶段增加抵押相关内容,形成抵押型入市程序。

3.3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抵押权的登记

增设登记环节,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

四、双重约束下抵押权实现的制度安排

4.1 抵押权实现方式规范冲突的具体表现

抵押权实现方式上民事法规与土地管理入市规定存在冲突。

4.2 平衡入市要求与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路径

在遵守入市要求和保障抵押权人利益间取得平衡,优先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合理调整最低价标准。

五、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土地在法秩序中具有合法,需完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的规范路径,以促进该类型抵押的健全与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