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该办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旨在优化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4号文银团贷款新规:可转让分组,助力金融市场活力焕发!

首先,该办法优化了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的对照实施和银团成团。其次,完善了分销比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更好推动同业合作和分散风险。此外,进一步明确了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最后,对银团贷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足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求。

在分组银团模式方面,该办法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同时分组银团贷款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在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面,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贷款行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借款人以竞争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在调整分销比例方面,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同时强调开展转交易的也不能突破下限。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的要求。

在明确代理行职责方面,该办法对代理行职责及设置进行明确。代理行由牵头行在银团筹组阶段指定或者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但借款人的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对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增设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文件代理行等承担专门事务的代理行,开展相应的贷款管理工作。各代理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约定共同履行代理行职责,同一事务只能由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

在违约后按比例受偿方面,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发生违约,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银团成员应当按照其贷款余额所占比例受偿。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银团贷款收费方面,银团贷款收费原则为“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主要针对的是部分银行违规操作,将利息通过贷款承诺费、银团安排费等方式收取,或是虚假组团、内部组团,违规向借款人收费,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该办法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建立内部超限额审核机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细化制定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在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方面,该办法规定银行可以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部分转让,但限于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同时,银行转让银团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给其他银团成员。

该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