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信贷管理新规

第一章 总则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流程,助力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需求,同时防控信贷风险。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信贷(以下简称公积金信贷)的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信贷是指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专门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信贷。

第四条 公积金信贷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信贷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政策、编制计划、审批发放及回收信贷等。

第六条 公积金信贷仅限于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严禁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供信贷。

第七条 公积金信贷风险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类型

第八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信贷。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信贷需满足以下条件:合法身份、连续缴存、稳定收入、良好信用、合规房屋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无未结清的公积金信贷、同意担保方式等。

第十条 公积金信贷类型包括:普通商品住房信贷、二手商品住房信贷、自建住房信贷、异地信贷、组合信贷、商业转公积金信贷等。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公积金信贷额度根据申请者及配偶的年龄、收入、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00至6000元,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公积金信贷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时限与材料

第十四条 公积金信贷按以下程序办理: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决定、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申请公积金信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购房合同或协议、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

第五章 贷前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建立公积金信贷面签制度,规范借款合同条款,加强贷款审核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取消不必要的收费项目,优化担保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贷后检查、风险担保债权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骗贷的个人或单位,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终止合同、追回贷款,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修订本地公积金信贷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