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计算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保险怎么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建议

失业人员在计算失业保险金时,应先确定自己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然后根据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领取期限。

注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况下,缴费时间会重新计算,但之前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需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