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续贷流程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续贷业务优化及金融服务提升的指导意见
致: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政策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就进一步优化续贷流程、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模式。金融机构需结合小微企业运营特、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创新贷款服务方式,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多样化还款方式,拓宽信贷支持范围。持续研发续贷产品,完善产品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续贷产品范围涵盖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户的经营贷款。
二、增强续贷业务支持力度。对于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且临时资金紧张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前进行贷前调查与评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续贷。
三、科学划分续贷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在为小微企业续贷时,应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综合考量借款人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风险等级。
四、强化续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需遵循风险控制原则,完善续贷管理机制,建立业务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优化借款及担保合同等文件。
五、优化尽职免责机制。金融机构应完善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规范内部流程,结合不良贷款容忍度与员工绩效考核,激发信贷人员积极,确保“应免尽免”原则的落实。
六、提高融资服务效率。金融机构应增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资对接效率,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验。
七、临时扩大续贷适用范围。对于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大型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管控能力和信贷管理制度,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9月24日
(文件发送至各金融监管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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