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负债,这笔债务是否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负担?这是许多夫妻可能面临的问题。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

案例重现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2024年,李某向陈某借了40万元并留下了借条。随后,李某偿还了一部分款项,但仍有26万元本金未还。由于李某未能继续偿还,陈某将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意外发现:配偶欠债,我是否必须共同偿还?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满足。然而,王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曾事后认可这笔借款。鉴于借款金额较大,陈某未能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尽管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期间,这笔债务应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民法典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实施后的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追认。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知情和决策权,避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负债。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资金时,不仅要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应考虑其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并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否则不被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