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即便自身负债累累,也往往因为面子问题难以拒绝。那么,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微普法:未还贷款能否合法借出资金解析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林琪向方璐借得60万元,约定180天归还,借条中包含担保人贾晶晶的签名及指纹。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下方注明了贾晶晶名下的收款账户。当天,方璐将60万元转入该账户,林琪和贾晶晶共同出具了收条。借款后,贾晶晶陆续支付利息,至2024年9月累计支付23000元。但林琪和贾晶晶未按约还款,方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方璐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林琪提出方璐有未还的车贷和房贷,不具备出借60万元的经济能力,质疑方璐的资金来源,认为其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方璐承认在出借前确有贷款。法院认为,这些消费贷款并不构成“套贷”,且方璐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其有出借能力,因此未采纳林琪的主张。

关于还款责任,林琪辩称自己非实际借款人,不应还款。贾晶晶虽在借款合同中为保证人签字,但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林琪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贾晶晶,因为借条上的账户是贾晶晶的,且利息一直由贾晶晶支付。

法院认为,林琪出具借条并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琪应知晓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承担还款责任。方璐按约定支付借款,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贾晶晶承认是实际借款人,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琪、贾晶晶承担还款责任。林琪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有人为追求利益,利用银行资金“生钱”,从事高利转贷活动,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民间借贷中确实存在“贷款转贷”现象,即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息转贷给他人。这种行为往往涉及非法融资,借款合同无效,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会认定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责任等均无效。

法律上如何判断出借资金是否为“转贷资金”,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若借款人能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一般可推定出借资金为转贷资金。出借人需证明资金来源非金融机构贷款。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利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资金往来需保留证据,避免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