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是否能凭借借款人配偶名下银行卡的还款交易记录,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意志的体现或事后得到了配偶的认可,进而将其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概述**

李某与刘某为好友,而刘某的前配偶为郭某。刘某在2014年向李某借得40万元,并在2019年10月签署了借条。由于刘某未依约还款,李某在2024年将刘某与郭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刘某承认借款并同意偿还,导致李某撤销了对郭某的起诉。双方协议刘某分两期偿还债务,但刘某未能履行协议。李某再次起诉,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郭某共同偿还。

深度解析:借款人配偶还款行为与法律事后追认的关系探究

李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在刘某与郭某婚姻期间,郭某曾用个人银行卡多次偿还利息。同时,由于刘某的公司中郭某担任监事,李某认为借款应用于共同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郭某则辩称李某的起诉重复,且借条上只有刘某的签名。由于刘某的账户被冻结,郭某的卡被用于转账,但这并不构成债务追认,也没有证据显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司法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或郭某追认了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此,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或一方的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否则不算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了重复起诉的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仅有刘某签名的借条,郭某的转账行为不能视为追认,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满足资金需求和活跃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法审查,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婚姻期间就视为共同债务。必须综合考虑债务的质、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意志表示。在本案中,尽管有转账记录,但不足以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经营,因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