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常伴随利息,利息债务的产生与主债务紧密相连,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约定尤为常见。本文从新视角出发,对民间借贷利息问题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分类

1. 借款期内的利息:指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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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至清偿前,对未偿还本金计算的利息;

3. 迟延履行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额外计算的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第264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者,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包括不支付利息或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利息。

三、借期利息的处理

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逾期利息的处理

逾期利息的处理分为几种情况: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只约定借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均未约定等,每种情况下的利息计算方式不同。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明确,分为两部分:2014年7月31日前的利息和2014年8月1日后的利息。

六、其他问题

1. “砍头息”问题: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应计入本金;

2. 复利问题:复利计算需符合规定,否则不予支持;

3. 新旧规定衔接问题: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计算利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