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中介卷款消失,房东状告租客索要租金,租客是否需承担中介的违约责任?

案件概述:2024年6月,张某某委托爱家中介公司出租其位于艾特公寓的房产,约定出租期为三年。爱家中介随后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李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然而,中介自2024年12月起未再支付租金给张某某,双方失联。张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自2024年1月起的房租。李某已于2024年10月搬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介代为出租房屋是常见做法。中介“跑路”后,如何保障房东和租客的权益?若次租客“跑路”,次租客是否有权对抗房东?这取决于转租行为的有效及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次租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转租得到房东同意,次租客享有抗辩权。若未经同意,房东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但房东不能直接向次租客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次租客与房东间无合同关系。

中介跑路事件中,承租人如何对抗出租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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