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权的可行性与法律依据
一、关于在施工项目抵押权设立的可能
1. 在施工项目可以设立抵押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应限定为施工项目已完成的部位,未施工部分不得抵押。在抵押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施工项目的投入资产需一并完成抵押登记。
2.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应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3.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之抵押。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需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施工项目抵押土地使用权所需满足的条件
1. 施工项目抵押贷款的目的仅限于为施工项目继续建设提供所需资金。信贷客户在抵押前不得将施工项目用于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亦不得用于自身其他债务的担保,仅可用于为获取施工项目继续建设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权设立后,施工项目抵押可用于设定其他类型的债权抵押,对抵押担保的类型没有限制。
2. 施工项目所占用的土地需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施工项目抵押合同中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因此施工项目抵押必须已取得这三项。此外,正在建设的施工项目抵押还需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投入施工项目的自有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及项目竣工交付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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