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次数限制
近期,部分纳税者提出疑问:若已申报一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享受首贷利率的房产是否也能申报这一扣除?答案揭晓:不可能!每位纳税者仅有一次申报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机会。
特别提醒,一旦纳税者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系统中记录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无论贷款时长、房产归属,均不可再次为其他房产申报利息扣除。
接下来,让我们重温一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及扣除方法。
关于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具体如下:
- 扣除范围:纳税者或其配偶独立或共同使用商业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中国境内住房支付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 扣除标准: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的年度,以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40个月。
- 扣除方式:夫妻可约定由一方扣除,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婚前各自购房的夫妻,可选择其中一套按100%扣除,或各自按50%扣除,同样一个年度内不可更改。
- 备查资料:需保留住房贷款合同及还款支出凭证。
此外,常有纳税者询问是否可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答案同样是否定的。纳税者及其配偶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这两项扣除。
以上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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