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旨在深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金融、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提升。以下为新规定要点的创新表述: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深化续贷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一、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模式。金融机构需针对小微企业的运营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调整信贷服务策略,合理规划贷款周期,多样化还款方式,扩大信贷支持范围。持续研发续贷产品,优化功能,并完善管理机制。续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农户的经营贷款。

二、强化续贷支持。对于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且面临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将依据市场化原则,提前进行贷前调查与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续贷。

三、合理划分续贷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在续贷过程中,应考虑企业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分类风险。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续贷风险分类可维持正常。

四、加强续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需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合理设计合同文本,多渠道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用途合规。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制度,规范流程,结合绩效考核,为信贷人员提供保障,提高责任认定效率。

六、提升融资服务效能。金融机构需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阶段扩大续贷对象。对于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大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取代原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