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终结一宗民间借贷争议案件,裁定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案件当事人于某与董某原本是朋友。董某因资金周转向于某借款1万元。于某在没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从金融机构贷款1万元再借给董某,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了还款期限和利息。

于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仅收到董某还款8000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偿还剩余的2000元本金及约定的利息。

警惕!使用金融贷款违规转贷他人,借款合同依法无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查证事实并公开审理后,认为于某借给董某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并非个人自有资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借贷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因此,法院不支持于某关于利息的主张。同时,由于借贷合同无效,董某基于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应予以退还。据此,法院判决董某应向于某返还2000元本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法院的判前释法析理机制,结合相关案例,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解答了他们的法律疑问,并认真进行了普法教育。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判决已生效,董某已履行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