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老总利用公司名义贷款赌博,判刑三年半
周某在担任“名誉总经理”期间,涉嫌重大挪用资金案件近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落下帷幕。周某在担任一家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实际经营者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借贷逾千万资金用于,导致案发时仍有四百余万元未能收回。因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被依法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刑期。
周某,一位30余岁的男子,自2015年9月起担任东莞市某电子公司老板林先生的专职司机。应林先生之邀,周某名下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仅由公司支付薪资。
2024年9月,周某因等原因背负巨额债务,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总额超过千万。这些资金被其挪用,部分用于偿还旧贷,部分则投入。至2024年10月,周某的挪用行为导致公司资金缺口高达四百余万元。在无法偿还资金的压力下,周某向公司坦白挪用资金的事实,并于2024年11月主动向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受法律制裁。考虑到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为初犯,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法院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并责令其赔偿公司损失。
法官提醒,担任“名誉老总”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灿钟指出,实际控制人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双方均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公司需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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