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借助老板的信赖,在其担任名义上的公司负责人期间,假借公司名号贷款逾千万,用于挥霍。截至案发,尚有四百余万元未能收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最近审结此案,以挪用资金罪名,对周某依法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刑期。

东莞‘挂名老总’因赌债挪用公司贷款千万,狱中度过三年半刑期

周某以“挂名老总”身份挪用公司资金千万

周某,30余岁,自2015年9月起担任东莞市一家电子公司老板林先生的专职司机。应林先生之邀,周某名下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尽管并不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却仍由公司支付薪资。

2024年9月,周某因嗜赌欠下巨债,遂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公司名义多次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总额达千万之巨,并将这些资金非法挪用。其中部分贷款用于偿还旧债,其余则用于。

到了2024年10月,周某的非法挪用行为导致公司资金短缺高达四百余万元。在意识到无法偿还欠款后,周某向公司坦白了自己的挪用行为,并于2024年11月主动向警方自首。

法院裁定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判三年半刑期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受法律惩处。考虑到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周某系初犯,且愿意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法院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并责令其赔偿公司损失。

【风险提示】

委托他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应警惕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