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续贷服务 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效能的指导意见

致: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各政策及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续贷流程及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现就进一步优化续贷流程、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模式。金融机构需针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灵活调整贷款期限,多样化还款方式,扩大信贷支持范围。同时,持续研发续贷产品,强化产品功能,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在内的各类贷款产品能够满足小微企业需求。

二、强化续贷支持措施。对于贷款到期但仍有融资需求且面临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提前进行贷后调查与评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续贷。

三、合理划分续贷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在续贷过程中,应依据风险分类原则,综合考虑企业履约能力等因素,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不应因续贷而单独调整风险分类。

四、加强续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需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续贷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确保贷后管理的有效,防止企业利用续贷掩盖真实经营状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结合不良容忍度与绩效考核,激发信贷人员积极,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提高融资服务效率。金融机构应改进服务流程,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和有效,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七、适时扩大续贷适用范围。对于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大型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政策,提供续贷支持。

本指导意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