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即便自身负债重重,许多人仍难以开口拒绝。那么,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概述

2020年7月,林琪向方璐借得60万元,约定180天归还,借条中同时有担保人贾晶晶的签字及指纹。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下方注明了贾晶晶名下的收款账户。当日,方璐将60万元转入该账户,林琪与贾晶晶共同出具了收条。借款后,贾晶晶陆续支付利息,至2024年9月累计支付23000元。但林琪和贾晶晶未按期还款,方璐遂将二人诉诸法庭。

微普法解读:未还贷款能否合法借出资金?

法庭审理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方璐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林琪辩称方璐自身有车贷和房贷未还,不具备出借60万元的经济能力,质疑方璐的资金来源,认为其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方璐承认在出借前确有贷款。法院认为,这些消费贷款并非“套贷”,且方璐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证明,证实其出借能力,因此未采纳林琪的主张。

关于还款责任,林琪声称自己非实际借款人,不应还款。贾晶晶虽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但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林琪仅是名义借款人,理由是借条上的账户和利息支付均与贾晶晶有关。

法院认为,林琪出具借条并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方璐按约支付借款,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琪应按约还款。贾晶晶作为实际借款人,也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林琪和贾晶晶承担还款责任。林琪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有人试图通过“高利转贷”来赚取利差,这种行为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构成犯罪。

民间借贷中“贷款转贷”现象确实存在,这种行为通常涉及非法融资手段,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法院会认定整个合同无效,包括约定的利息、违约责任等。

法律上如何判断出借资金是否为“转贷资金”,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如果借款人能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通常可推定出借资金为转贷资金。出借人需证明资金来源非金融机构贷款。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利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过高利息可能不受保护;资金往来应保留证据,避免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