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未还贷款情况下出借资金合法性探讨
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即便自身背负车贷、房贷,许多人仍因面子问题难以拒绝。那么,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简述
2020年7月,林琪向方璐借得60万元,约定180天归还,贾晶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并在借条中指定了贾晶晶名下的收款账户。款项到账后,林琪和贾晶晶共同出具了收条。贾晶晶陆续支付利息,但最终未按约还款,导致方璐将二人诉诸法庭。
审理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方璐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林琪辩称方璐自身贷款未还,不具备出借能力,质疑其资金来源。但法院认为,方璐的长期消费贷款并不构成“套贷”,且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至于还款责任,林琪虽称非实际借款人,但贾晶晶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且借款后利息一直由贾晶晶支付。法院最终判定,林琪和贾晶晶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林琪、贾晶晶偿还借款。林琪不服判决上诉,但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利用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需为自有资金,利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应保留资金往来的证据,避免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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