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金融交易中,金钱债务常伴随利息负担。利息债务作为从属债务,其存在与具体数额均以主债务——金钱债务为前提,这在民间借贷中尤为常见。本文旨在从新的视角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问题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三大类别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法则详解:一文掌握借贷利息计算要点

1. 借款期内的利息:指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计算的利息;

2. 逾期利息:指借款期限届满后至清偿前,对未偿还本金计算的利息;

3. 迟延履行利息:指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额外计算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第264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者,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分为两个阶段: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前后的利息。

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若借贷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将根据不同主体情况处理: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若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则根据合同内容、当地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借期利息的处理

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逾期利息的处理

逾期利息的处理分为四种情况,包括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仅约定借期利息、均无约定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具体计算分为两个部分:2014年8月1日前的利息和之后的利息。

六、其他利息问题

1. “砍头息”问题: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2. 复利问题:复利计算应遵守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3. 新旧规定衔接: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借贷案件,适用新规定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