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实施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变革,强化了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下为新角度改写的内容:

1. 债权人与保证人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应书面订立,保证人未经书面同意的保证不具约束力。若保证人仅口头承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债权人未证明保证人履行了主要义务,保证合同不成立。

2.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民法典》明确了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采取的行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典视角下:45种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解析

3.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 债务人破产且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除非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主张权利。

5.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产生效力。保证人仅在原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新债权人不负责任。

6.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无效。保证人对此类转让不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催款函上签字不构成新的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签字行为不视为新的保证承诺。

8.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不承担责任。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有其他约定,保证人不对未经同意转移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9. 一般保证人提供债务人财产信息后,债权人未行使权利,保证人可免责。保证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在提供财产价值范围内免责。

10. 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仍可主张。

11.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保证人可相应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 债权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保证人可撤销担保行为。若保证人受欺诈或胁迫,或债权人知情,保证人有权请求撤销担保。

13.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并存时,保证人可能免责。若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

14.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时不承担民事责任。

15.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仍约束债权人。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分公司未经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分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名义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17.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无效。机关法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8. 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责任范围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有权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19.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无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提供担保无效。此类机构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1. 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2. 同一债务有多人担保,未约定追偿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有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3.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4. 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5. 新贷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新贷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不承担担保责任。

26. 主债务被重新确认,保证人仍可主张时效抗辩权。主债务时效因中断重新计算,不影响保证人主张时效抗辩权。

27.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8.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撤回,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撤回诉讼或仲裁申请,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人民法院不支持。

30. 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保证人相应免责。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视为放弃物保,保证人在物保范围内免责。

31. 债权人不依约设定债务人抵押,有信赖利益的保证人免责。保证人在得知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质押合同后才提供保证,债权人未要求债务人交付质押物导致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可免责。

32.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保,债权人和债务人过错导致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免责。保证人无过错,债权人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33. 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

34.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债权人超过保证诉讼时效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支持。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实施使得债权人在对外借款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而保证人的责任则相对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