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淮北市杜集区,法院近日审结一桩备受关注的借贷纠纷案。此案中,法院判定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1日,余某通过银行向黄某转账60万元。然而,2016年余某委托吴某某催款时,黄某否认借款,声称该款项是购车款,并已将车钥匙交给余某。吴某某记录了与黄某的对话,并告知余某。

余某曾三次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均以撤诉告终。2020年9月,余某再次起诉黄某,要求偿还6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由于余某未出庭,案件被按撤诉处理。2024年7月,余某第四次提起诉讼,再次要求黄某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最终在2024年3月撤诉。

“法院驳回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之诉请”

2024年,余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60万元本金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确立借贷关系。余某虽称黄某借款,但转账凭证并未注明借款质,且黄某否认借款,称款项为购车款。余某虽承认收到车辆,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车辆为借款担保。此外,余某在知晓黄某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未要求出具借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黄某主张过款项。

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双方缺乏借贷合意,故依法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仅需考虑钱款交付的事实,还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流向,不能单独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包括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经济能力及证人证言等,以形成公正的判决。